依據法務部92年6月9日法律字第0920015782號函釋略以:「地方主管機關向各個使用者收取停車費之權利之發生,係因使用者進入地方主管機關設置之停車場並利用該停車場之事實行為,乃發生公物利用之權利義務關係,使用者因而負有繳費義務。該法律關係既非依據行政處分而發生,自不生送達是否生效之問題,亦無行政程序法第102條陳述意見之適用。」故駕駛人於路邊停車離場未見單應自行至本局路邊停車費查詢網頁或利用全國7-11「ibon便利生活站」、全家「FamiPort」、萊爾富「Life-ET」或OK「OK‧go」查詢是否停車欠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