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處理計程車客運業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高市府交運監字第10134799400號令訂定
一、 為處理本市計程車客運業者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之事件,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 本局處理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 違規事件依前點裁罰基準如有顯失衡平之情事時,得斟酌個案情形,並敘明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予以減輕或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