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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收費標準

更新日期:112-02-02
科室:停車管理中心

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高市府交停管字第10134006000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高市府交停管字第10537617500號令修正
 

第一條  為收取妨害交通車輛移置費及保管費,並依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第三條  妨害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四條  妨害交通車輛移置進入保管場未逾一小時者,免收保管費;未滿十二小時者,以半日計收;收費最高以四十五日為限。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車輛
種類
移置費
車輛/次
保管費
每輛/半日
備註
慢車 一百元 二十五元 包括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及以人力或獸力行駛之三輪以上慢車
機車 二百元 二十五元 包括普通重型機車、普通輕型機車及小型輕型機車
小型汽車 一千元 一百元 包括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大型重型機車
大型汽車 三千元 二百五十元 包括大客車、大貨車及大客貨兩用車
曳引車 三千元 二百五十元  
聯結車、拖車、拖架或貨櫃 六千元 三百五十元 包括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全拖車、半拖車、拖架及貨櫃
小型特種車 二千元 一百五十元  
大型特種車 七千元 四百元  
動力機械 八千元 四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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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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