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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水陸兩用車(船)安全檢測基準、申請牌照及定期檢驗作業要點

更新日期:106-07-20
科室:運輸監理科

1000105交通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

1000311高市府四維交運管字第1000024156號公告

1011109交通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1128交通部交路字第1010043878號函同意

 

 一、本要點依交通部99年2月9日核定之「專供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發展地方觀光用途且行駛於特定道路路線或範圍之車輛」審驗補充作業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經高雄市政府(以下稱本府)准許籌設營運,行駛於高雄市(以下稱本市)公告特定道路與航道路線範圍專供觀光用途屬甲類大客車之水陸兩用車(船)。

 

 三、水陸兩用車(船)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應由得標或經本府准許營運者檢附下列文件向交通部委託之審驗機構申請辦理:

 (一)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1、營運路線:應依本府核定路線規畫。

2、營運時間。

3、營運限制。

4、載客人數。

5、上下客地點。

6、車(船)停放地點。

7、保養及維修計畫。

 (二)得標或經准許營運履約證明文件或經本府核准籌設營運之證明文件。

 

 四、水陸兩用車(船)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應符合交通部所訂大客車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但其規格與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不同之部分,依本府所訂報經交通部核定如附件一、附件一之一及附件一之二之替代基準辦理檢測。

 

 五、水陸兩用車(船)由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申請牌照檢驗及定期檢驗。但其規格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不同之部分,依本府所訂報經交通部核定如附件二、附件三、附件二之一、附件三之一之替代項目及標準辦理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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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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