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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收費辦法

更新日期:106-07-20
科室:交通工程科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高市府交運管字第10132368000號令修訂


第一條 為健全鑑定制度,提高鑑定品質,並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第三條 行車事故鑑定或覆議,應依下列標準繳納行政規費:
一、鑑定案件: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覆議案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司(軍)法機關囑託鑑定或覆議之行車事故致死之刑事案件者,免徵前項規費。

第四條 前條規費應隨案繳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已繳納之規費,不予退還:
一、溢繳或誤繳規費。
二、依法不受理鑑定。
三、鑑定或覆議會議開始前,撤回鑑定或覆議。
四、無法鑑定事故原因而不予鑑定。
五、未於法定期間內完成鑑定或覆議。

第五條 依本辦法收取之規費,應解繳市庫。

第六條 本辦法自99年12月2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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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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