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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聯結砂石車及大貨車行駛管制道路申請規定

更新日期:114-07-16
科室:秘書室

111年9月29日第141次局務會議通過
111年10月25日高市交運規字第11149416800號函頒
聯結(砂石)車應依「高雄市聯結(砂石)車公告行駛路線」規定行駛,大貨車應依市區道路管制標誌行駛。

  1. 本規定所稱「砂石車」係指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檢驗實務手冊」第十三章所列之「砂石專用車」,並以監理單位製發之行照及電腦登記為準。

  2. 業者如有聯結(砂石)車及大貨車必須行駛管制道路,應填具「高雄市聯結(砂石)車及大貨車行駛管制道路申請書」(附件1)並檢附下列文件,於行駛日前十日,依分區向下列機關提出申請:

受理審核機關

行政區

檢附文件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左營區、楠梓區、三民區、新興區、苓雅區、前金區、前鎮區、旗津區、小港區、鹽埕區、鼓山區

1.行車執照影本。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3.申請事由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工程合約書或委託書、相關契約書或送貨單等,並登載下列運送內容:物品名稱、起運及結束日期、地點)。

4.行駛路線圖。

5.上述文件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

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六龜區

1.依受理機關要求文件辦理。

2.所申請管制路線如跨轄區,依路線起點轄區為受理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

甲仙區、杉林區、美濃區、內門區、旗山區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湖內區、茄萣區、路竹區、阿蓮區、田寮區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永安區、岡山區、彌陀區、梓官區、橋頭區、燕巢區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仁武區、鳥松區、大樹區、大社區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鳳山區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大寮區、林園區

四、臨時通行證核准通行期限依工程合約書、委託書、相關契約書或送貨單等期限定之,並以六個月為原則;業者如提出申請日期前一年內車輛所有人轄內所有車輛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核准通行期限得延長為一年。

     前項證明文件由業者逕向車籍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或裁決機關申請。

     臨時通行證逾期失效。有效期限屆滿後如有繼續行駛之必要,應於期限屆滿前十日重新申請。

五、大貨車業者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營運EIS管理計畫評估為具潛在風險,或行駛於本市道路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而致A1A2、貨物脫落、掉落等交通事故,受理審核機關得於監理機關函知告警名單次月起視情節輕重,依權責限制核發三個月內申請之臨時通行證。

六、同一申請案,以申請行照登記同一車種為限。

七、聯結(砂石)車及大貨車應依臨時通行證核定之路線及時段行駛,未依規定行駛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處罰。

八、臨時通行證應交由駕駛人隨車攜帶,隨時供交通勤務警察檢查。

九、管制道路如因施工或其他特殊原因另行限()制者,應遵循該限()制之規定或標誌。

十、聯結(砂石)車及大貨車裝載物品如有超長、超高、超寬、超重及危險物品之情形時,業者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條及八十四條規定逕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臨時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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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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