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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旗津區居民優惠乘船實施辦法

更新日期:106-07-27
科室:運輸監理科

交通14-312

高雄市旗津區居民優惠乘船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高市府交運監字第10135251100號令訂定

第一條  為提供設籍本市旗津區居民免費搭乘公共渡輪,以保障其對外交通之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本辦法所定免費乘船證(以下簡稱乘船證)之核發、管理及有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託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輪船公司)辦理。

第三條  乘船證之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為之:

一、最近三個月內設籍本市旗津區之戶籍謄本一份。

二、最近六個月內半身脫帽二吋照片二張。

前項申請應徵收行政規費新臺幣一百元。但申請人持有中低收入證明文件者,免徵。

第四條  乘船證限本人使用。違反者,主管機關應廢止之。

前項情形,第一次違反者,一年內不得請領乘船證;第二次違反者,五年內不得請領;違反第三次以上者,十五年內不得請領。

第五條  乘船證使用人得免費搭乘輪船公司經營之下列班船:

一、前鎮中洲航線。

二、鼓山旗津航線。

第六條  乘船證遺失或污損者,得依第三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第七條  主管機關得因業務需要,辦理乘船證之免費換發。

前項換發,主管機關應公告辦理期限及期限屆滿原乘船證失效。

逾前項換發辦理期限者,應依第三條規定重新申請之。

第八條  乘船證使用人有戶籍遷出死亡或虛報遷徙時,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其乘船證。

第九條  旗津區居民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免費搭乘第五條班船者,不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乘船證。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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