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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道路禁停紅、黃線與路邊停車格劃設、塗銷原則

更新日期:113-02-20
科室:停車管理中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高市交停管字第1000001514號函頒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高市交停管字第10331293000號修正函頒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高市交停管字第10436233800號修正函頒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高市交停管字第10635813000號修正函頒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高市交停管字第11332456800號修正函頒

一、交通禁制條件

(一)為加強停車管理,得於下列法定禁止停車地點加強設置禁停標線:

1、橋樑、隧道劃設禁停紅線者,以全段劃設為原則。

2、在交叉路口(包含巷道)十公尺處劃設禁停紅線者,依路口轉彎處之固定建築物外延伸線交叉頂點起算二邊各十公尺;道路週邊無固定建築物,則按道路邊線延伸之交會點起算二邊各十公尺。

3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劃設禁停紅線者,劃設方式依頭尾二端站牌往外各延伸十公尺。

4、消防栓五公尺劃設禁停紅線者,劃設方式依消防栓左右各延伸二·五公尺。

5、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劃設禁停紅線者,劃設方式得於出入口左右兩側各延伸五公尺。

(二)為維持道路交通順暢及安全,本局於公共出入口、巷道辦理禁停標線繪設之原則如后:

1、公寓、大樓行人出入口基於行人通行之考量,得依出入口範圍設置禁停紅線。

2、學校(含合法立案幼稚園、不含補習班)出入口禁停紅線劃設方式,有車輛出入者向左右各延伸三公尺,無車輛出入者大門等寬設置。

3、車站行人出入口得依個案方式處理;市場出入口得依出入口範圍設置禁停紅線,繪設長度依現況決定。

4、醫院、診所出入口禁停紅線劃設方式,有車輛出入者得向左右各延伸三公尺,無車輛出入者大門等寬設置,如有復健等特殊臨停上下車需求者,得改設置禁停黃線。

5、依法設置之停車場出入口得於左右兩側各延伸三公尺禁停紅線,出入口位於六公尺以下巷道內者,經對面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得於對面路緣設置等長之禁停紅線;住宅車庫依本局「民眾申請住宅車庫出入口前塗銷停車位並劃設禁停紅線應備文件及程序」辦理。6、無障礙坡道及公園行人出入口得依其出口長度設置禁停紅線。
7、汽、機車修理業、買賣業大門出入口得依其寬度設置禁停紅線。

8建築工地出入口及周邊申請劃設禁停紅線者,依本局「高雄市路邊停車場特別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9.旅館業出入口,除位於法定禁止停車地點外,如有旅客住宿臨

  停上下車需求者,得設置禁停黃線。

10.巷道內如需單側設置禁停標線者,則以路燈對側設置為原則,當地多數居民共識為例外。

二、本市公有路邊停車格增設、塗銷、調整如流程表,並於會勘時填具「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辦理停車格位與禁停標線劃設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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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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