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辦理開發案捐贈公共自行車租賃站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9 日高市府環空字第 10243315400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4 日高市府環空字第 10339808900 號函修正第 5 點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高市府環空字第 10643033600 號函修正第 5 點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8 日高市府環空字第 10944362900 號函修正名稱及部分規定
一、 為辦理開發案容積移轉或容積獎勵之都市設計、交通影響評估或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以下簡稱開發案審查結論)應捐贈公共 自行車租賃站之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公共自行車租賃站(以下簡稱租賃站),指與本市公 共自行車租賃控管中心連結,並納為本市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之 自行車租賃站。
三、 依本要點捐贈租賃站之地點,以開發基地或其他經本府交通局 (以下簡稱交通局)認定具有營運效益之處所為限。
四、 開發案審查結論為應捐贈租賃站者,應載明開發案申請人應依相 關規定與交通局締結租賃站捐贈之行政契約。
開發案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者,依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 評估或環境影響評估等相關規定及行政程序法處理。
五、 前點行政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開發案申請人應負擔開發案審查結論所要求一定數量租賃站 之設置、營運、管理或維護費用。
(二)開發案申請人應於開發案正式函報開工前向交通局繳納前款 費用。
(三)租賃站由交通局負責設計、施工、營運及管理,其所有權及營 運收支均歸屬交通局。
(四)租賃站設置於開發基地者,開發案申請人應同意無償提供所坐 落土地予主管機關設置租賃站;其為集合住宅開發案者,亦同,並應於公寓大廈規約草案中註明。
(五)其他本要點規定應配合之事項。 前項租賃站設置費用由交通局依實際成本核定公告之。
六、 交通局得於租賃站明顯處所設置開發案申請人之企業或團體商 標或標誌以資表彰,並得公開表揚。
七、 租賃站設置於開發基地者,開發案申請人應於設置地點鋪面施工 三個月前通知交通局進行會勘。交通局於施工前應以書面通知開 發案申請人施工相關事宜及應配合事項。
開發案申請人應配合租賃站設置之施工及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