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04年7月14日高市交運監字第10435137400號函頒施行
107年 11 月 14 日高市交運監字第 10742269700 號函頒修正要點名稱及第一、二、三、四、六點
一、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鼓勵通用計程車駕駛人持
續投入服務及提供優質運輸服務,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
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規定,特訂定
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與本局簽訂通用計程車隊經營管理行政契約之計程車客
運服務業所屬駕駛人 以下簡稱駕駛人 。
(二) 駕駛人領有本市有效執業登記證。
(三) 駕駛人領有有效駕駛執照。
(四) 駕駛人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之三規定參加
訓練及領得結訓證書者。
三、 駕駛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於當年度本局通知日起向本局申請
前一年度十一月至當年度十月考核期 間之營運獎勵金:
(一) 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二) 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
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所列之違規行為者。
(三) 無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
證屬實並掣開罰單者。
(四) 每月交易紀錄乘載身心障礙者及搭乘輪椅之乘客達五十
趟次以上者,其前述趟次得定期檢討。
(五) 交易紀錄以電子票證或手寫紀錄含車輛軌跡圖申請。
四、 申請營運獎勵金方式及金額如下:
(一) 駕駛人應於每年十一月二十日前檢具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六款附件格式之申請書,向本局提出考核期間營運獎勵金之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 駕駛人每月符合第三點規定,每趟次補助新臺幣五十
元,每月最高可獲得新臺幣五千元營運獎勵金,考核期
間營運獎勵金最高可獲得新臺幣六萬元。
五、 本局受理申請後,得協請有關單位查核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條
件。
六、 駕駛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補助:
(一) 不符合本要點之規定。
(二) 申請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或不實之情形。
(三) 其他未符合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
計程車作業要點規定之情形。
經查獲資料偽造、變造或不實、已獲交通部其他計畫補助、或
已獲他機關補助者,由本局追繳其營運獎勵金。
七、 本要點所需營運獎勵金,由本局逐年向交通部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