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通用計程車駕駛人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04年7月14日高市交運監字第10435137400號函頒施行
107年11月14日高市交運監字第10742269700號函頒修正要點名稱及第一、二、三、四、六點
114年5月6日高市交運監字第11438220300號函頒修正第一、三、四、五、六、七點
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通用計程車駕駛人持續投入服務及提供優質運輸服務,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五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局簽訂通用計程車隊經營管理行政契約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所屬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
(二)駕駛人領有本市有效執業登記證。
(三)駕駛人領有有效駕駛執照。
(四)駕駛人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之三規定參加訓練及領得結訓證書者。
三、受補助之通用計程車,當月載運乘坐輪椅乘客達五十趟基本趟次者,得申請營運獎勵金補助。
四、申請營運獎勵金方式及金額如下:
(一)當月載運乘坐輪椅乘客未達六十五趟目標趟次者,每趟次補助新臺幣五十元。
(二)當月載運乘坐輪椅乘客達六十五趟目標趟次者,得依以下二種方式擇一申請所有趟次補助:
1、每趟次補助新臺幣五十元。
2、每趟次以停留服務時間及空駛里程計算補助額度。
(三)前款第二目以停留服務時間及空駛里程計算補助額度之方式如下:
1、每趟次停留服務時間,依本局公告計程車運價之計時費率換算為十五分鐘金額。
2、每趟次空駛里程,依本局公告計程車運價續程費率換算為補助里程金額。補助里程之採計,以預約整合系統記錄空駛起訖點間之行駛路徑里程為準,並以十公里為限。
申請營運獎勵金之車輛,須為加入預約整合系統且當月份營運趟次有紀錄可稽者。但已申請其他中央補助款或受政府委辦經費支應之趟次,不得再重複申請
五、曾受領購車補助且已正常營運五年以上或未曾受領購車補助之通用計程車業者、駕駛人,提供服務且加入與地方政府簽訂行政契約者,亦可依前項申請營運獎勵金。
六、駕駛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合本要點之規定。
(二)申請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或不實之情形。
(三)其他未符合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規定之情形。
申請營運獎勵金,經查獲檢具資料造假不實、已獲交通部其他計畫補助,或已獲他機關補助,由本局追繳其營運獎勵金。
七、本要點所需營運獎勵金,由本局向交通部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