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阮孟雄等9人領取違規拖吊車輛保管通知書。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採公示送達方式者,於刊登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二、應受送達人姓名:阮孟雄等9人(如附件)。
三、前揭違規拖吊車輛保管通知書係經由務人員遞送後被退回,目前暫存於本局(地址: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3樓),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期間前來領取。
四、本項公告刊登於高雄市政府公報,並張貼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公布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