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招領違規拖吊逾期未領車輛1批。
依 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3。
二、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第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公告之日起至3個月止。
二、違規拖吊逾期未領車輛1批(機車32輛、大型重型機車1輛及汽車15輛,合 計48輛),詳如附件所列,請車主於公告 期間攜帶國民身分證、私章及該車有關證件,逕洽本局拖吊場,並依規定繳納移置費及保管費後領取車輛,逾期仍未領回者,將依法逕行拍賣:
(一)橋頭拖吊場:高雄市橋頭區公園路50號,電話:07-6117126。
(二)國泰拖吊場: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一段195號,電話07-7424186。
三、本項公告刊登於高雄市政府公報,並張貼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公布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