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政府106年6月2日高市府人考字第10630459400號書函辦理。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以,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又同法第10條規定,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合先說明。
三、經查邇來民眾檢舉少數同仁於上班時間利用公務電腦流連於論壇網站、進行網路留言等無關公務之行為,以及於上班時間擅離職守從事非公務行為等,為維護本局員工辦公紀律及市府團隊優良形象,確保機關業務推展,加強為民服務,嚴禁市府員工於上班時間擅離職守、從事購物、上網瀏覽與職務無關之訊息、提前用膳及其他與公務無關之行為;員工公差、公出或請假時,應覓妥職務代理人並完成請假手續,請各單位主管加強管理考核所屬同仁差勤,並依市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差勤管理要點等相關差勤管理規定辦理。
四、另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7條規定略以,除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外,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