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略105年5月9日令略以,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以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又銓敘部部歷次函釋與上開規定未合者,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對於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105年12月31日前已分配機關實施訓練,而於106年1月1日以後始經機關派代任用者,基於信賴保護之法理原則,銓敘部同意其得依前開本部105年5月9日令停止適用之相關規定,採計曾任服務年資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本局提醒是類人員年資採計相關事宜,以維渠等權益;至於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惟至106年1月1日以後始分配機關實施訓練者,仍應依本部105年5月9日令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