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及加班費適用勞基法者,於總統副總統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應依內 政部74年11月8日(74)台內勞字第357091號函及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2月25日勞動2字第0970130105號令規定,其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 工,放假1日;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给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2.未兼具勞工身分之公務員尚非勞基法之適用對象,其採輪班、輪休制度者,選舉當日如為原所排定之輪休日出勤,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各機關加班費 支給要點規定給予加班費、補休或其他相當之補償;如為原所排定之上班日出勤,尚不生給予加班費、補休或其他相當補償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