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自106學年度第一學期(即106年8月1日)起生效。
發給對象:1、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者。2、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參照89年4月26日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且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比照現職人員發給;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當年度比照現職人員發給。3.兼領月退休金者,應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