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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函以,已要求所屬檢察機關書記官於辦理公務人員違法案件時,應於偵查終結後將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寄送其服務機關;羈押之被告如具公務員身分,應於收案時將羈押原因及羈押日期以電話或書面通知其服務單位;惟如涉及強制處分之個人資料則請向本人或檢察機關查詢。

更新日期:105-09-16
科室: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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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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