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5年5月11日公訓字第1052160415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2條及第17條規定,除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给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係該法之適用對象外,各機關
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及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均係該法之準用對象。鑑於渠等人員甫進入政府機關服務或參加訓練,除接受公務人
員行政中立訓練或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外,允宜即時建立行政中立觀念。
三、檢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關鍵知識報你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