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106年1月20日高市府人考字第10600332200號書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因事得請事假、因疾病需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第9條規定:「同一機關或單位同時具有休假資格 人員在2人以上時,應依年資長短、考績等第或職務性質,酌定順序輪流休假。」第11條第1項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 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第18條規定:「各級機關首長之請假、公假及休假,均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復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0條規 定:「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準此,各機關除首長外,其餘公務人員之請假、公假及休假,應報經機關長官核 准。
三、為期機關業務正常運作,各機關於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1日上班日,應實施人力控留措施如下: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及醫療等機關,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全年無休服務民眾,以為因應。
(二)前述以外日常與民眾洽辦公務有關之為民服務機關應保持四分之三以上之必要人力。
(三)一般行政機關應保持三分之二以上之必要人力。
四、另為因應連續假期重大公安或緊急危難事件救災之指揮協調連繫,各種災害防救之主管機關於該假期內,應依災害防救法等相關規定,採取必要之 防救措施;又為避免假期期間發生突變事件,各機關應事先建立危機處理機制,並設置緊急連絡窗口,以預為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