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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7年12 月28日87局考字第029417號書函規定,自本(105)年12 月20日起停止適用。

更新日期:106-01-04
科室: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2月20日總處培字第10500616052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書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於返鄉省親因適逢颱風來襲交通中斷,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上班,考量假日返鄉省親與家人共居,實屬人之

         常情,且天然災害之發生,係屬不可抗力,如經機關核實,同意放寬准予停止上班登記。

  三、復查現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下列因素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

         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風災。……」同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一、……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

         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

  四、旨揭書函所定情形,已得依前開作業辦法第13條規定,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爰該書函規定已無必要,並自即

         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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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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