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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聘僱人員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者,於聘僱期間內,得將當年度尚未修畢之慰勞假請畢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

更新日期:106-01-04
科室: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105年12月29日高市府人考字第10506926000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聘僱人員慰勞假日數應於當年度全部休畢;未休畢者,視為放棄。同辦法

           第5條規定略以,有關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

     三、復查銓敘部104年12月10日部法二字第10440491781號函規定略以,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為營造友善職

           場環境、鼓勵公務人員生育,並考量母體分娩或流產後需時休養,爰補充上開請假規則規定,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例如胎兒早產或因

           疾病治療需要而提前分娩或引產等)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依規定請娩假或流產假致當年度14日以內之休假無法休畢者,得先請該等休假

           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四、綜上,為配合政府鼓勵生育政策及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保護母性意旨,女性聘僱人員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者,同意比照銓敘

          部上開函釋,得於當年度聘僱期間內,將尚未休畢之慰勞假(不限於14日以內之日數)請畢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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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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