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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非因公赴離島地區之公務人員於假滿當日因天候、機場等非人為所能掌控因素致無法如期返回臺灣本島地區工作崗位者,差假登記以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

更新日期:106-01-04
科室:人事室

說明:

   一、查旨揭原人事局88年7月5日函釋略以,為因應離島之特殊情況,並免影響公務人員至離島服務之意願,同意非因公赴臺之離島地區公務人員,於

         假滿當日因天候、機場等非人為所能掌控因素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者,得經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由服務機關衡酌實際情形,以視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

  二、旨揭原人事局88年7月5日函所定得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之情形,僅限臺灣本島返回離島上班,並未及離島返回臺灣本島上班者,惟審酌如

         發生天候、機場等非人為所能掌控因素時,無論臺灣本島返回離島或離島返回臺灣本島上班者,兩者之交通狀況通常均受到影響(例如機場關

         閉,往返班機起降均受影響),基於一致性之處理原則,旨述情形得從寬比照旨揭原人事局88年7月5日函,以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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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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