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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府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因屆滿65歲離職等事由,致 當年度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少於行政院 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1項所 定「應給慰勞假日數」者,自113年1月1日起從寬核發慰 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一案

更新日期:113-05-15
科室:人事室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3年1月17 日總處培字第113302124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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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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