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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關於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疑義

更新日期:105-10-12
科室:人事室

說明:
一、依勞動部民國105年8月23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1862號函辦理。

二、茲據前開勞動部函釋略以,同性伴侶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0條所定「家庭       成員」之範疇;至是否具備永久共同居住之意思及客觀事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另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受             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之事實已足。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家庭照顧假,係配合上開性平法規定予以訂定,是有關公務人員         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疑義,請依上開勞動部函規定辦理。

三、檢附前開勞動部105年8月23日函影本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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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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