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進階搜尋
熱門搜尋: 停車場 拖吊 違規 公車路線 申訴 事故

自殺者不得辦理撫卹之規定,溯自100年1月1日起廢止; 相關事宜應回歸103年8月1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撫卹法 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更新日期:104-12-14
科室:人事室

自殺者不得辦理撫卹之規定,溯自100年1月1日起廢止;
相關事宜應回歸103年8月1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撫卹法
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
:::
隱私權保護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 | 單一登入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版權所有 © 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800301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8樓 本局地址 本局總機:07-229-9825
本局電話 | 裁決中心電話地址 | 轉動高雄青春夢FB
建議瀏覽器:Chrome、Edge(顯示器最佳解析度為1920*1080)
更新日期:114-05-13
回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