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第1123條規定:「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爰有關請假規則所定家庭照顧假所稱之「家庭成員」,為免過度限縮立法意旨,其屬民法第1123條規定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亦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