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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高雄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97年12月4日高市府政二字第0970064511號函頒),其中第11點規定,員工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本府優良團隊形象。

更新日期:105-08-25
科室: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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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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