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按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4月7日總處培字第10500376732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於102年7月16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並經本府以102年9月14日高
市府人考字第10230948100號函轉知各機關,應視涉案人員具體違失情節,本於權責依上開處理原則及相關法規規定程序辦理。
三、該處理原則規範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
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為落實上開規範並避免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請貴機關於公開集會、訓練活動或其他相關場合宣導前開處理原則,提
醒公務人員如有違規酒駕情事,務必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