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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市府有關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約聘(僱)人員者,其曾任相關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年資之慰勞假年資採計一案

更新日期:105-11-09
科室:人事室

一、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以下簡稱給假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聘僱人員,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

      用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同辦法第5條規定:「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及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

      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二、查銓敘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

       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一)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

      。(二)政務人員年資。……(十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僱)用之年資。(十二)公務員服務法適用

       對象之任職年資;或非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惟其任職得提敘俸級或採計退休之年資。另該案附表所列及該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

      ,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並檢附該令影本1份)。

三、復查給假辦法第5條規定,約聘僱人員慰勞假之年資採計準用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爰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約聘(僱)人員者,曾任前開銓敘

      部令所定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始得採計為約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至約聘(僱)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

     有案之慰勞假年資仍予維持。

四、本案附表所列及本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五、又本案年資採計事涉聘僱人員權益及請領休(慰勞)假補助費核發等相關事宜,為使各機關人事機構人員能正確核計年資,併請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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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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