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車、駕籍在本市之民眾,如收到交通違規罰單(紅單)倘有不服時,採以下方式辦理。
1.辦理方式(以下方式擇一即可):
‧親至應到案處所(本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楠梓辦公室、鳳山辦公室、旗山辦公室)。
‧傳真(07-3629903)
‧掛號郵寄至舉發機關或應到案處所(本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3樓)。
‧1999。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網頁採線上申訴。
‧監理服務網。
2.準備文件:
‧交通違規通知單。
‧陳述書(不拘形式,敘明陳述內容或理由、並註明聯絡人姓名、電話、地址、車牌號碼、違規單號等資料)。
‧其他足資佐證資料。
‧若陳述(申訴)人非為受處分之當事人,須檢附受處分人之委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