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3條規定,交通局111年1月14日高市交停管字第11130232501號公告,暨111年5月16日高市交停管字第11138155801號補充公告,騎樓除須保留1.5公尺行人公眾通行空間、縱向出入空間(至少1.2公尺)外,其餘騎樓空間則可作為騎樓所有權人自主管理之機車停車空間,故機慢車得有條件停放於本市騎樓。(詳附件)
惟本市個別路段或地點之騎樓,考量商圈或大樓使用特性,騎樓亦禁止停放機車,例如五大商圈(高雄火車站、新堀江、瑞豐夜市、十全、三多)之騎樓、長照或安養中心之騎樓等。(實施範圍以現場告示牌面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