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第1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60日。
二、民間申請人應於115年12月18日(公告截止日)下午5時前,將申請應備文件(如申請須知第3章)寄(送)達至本局停車工程科(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7樓),並應自行估算寄(送)達時間,逾期寄(送)達者,不予受理。倘申請文件收件截止日當日因故停止辦公者,順延至恢復辦公之第一日之同一時間。
三、其他事項:詳如「申請須知」、「申請須知附件」及「契約(草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