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5年4月2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違規人包含林進學、陳國雄、洪基力、陳福來、余天仁、劉先全、黃炫銘、陳勝源、簡志宏、孫志宗、詹育豪、李濬洋、陳朝宗、趙政國、巴孝恩、游軒源、王貞智、陳錦泉、蔡孟璋、藍基福、程宇晨、李英花、洪勝騏、許志瑋、陳雅雯、李奇福、朱志忠、曾秋雄、林英傑、溫富翔、黃宏建、賴定甫、林巧婷、張凱傑、古雲海、劉庭妍、陳正峰、蘇憲騰、陳明輝、陳彥勲等40人,於十年內酒(毒)駕及拒測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