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5年1月22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違規人包含林鴻偉、薛喬友、李明智、洪光華、盧俊賢、楊志偉、劉永瑞、盧俊穎、陳恒山、楊勝楠、吳岷諭、簡聖霖、陳哲棋、楊進發、薛龍熙、林群豐、吳國民、翼欣怡、杜萬壽、謝陽光、邱麟竣、陳信達、曾智聖、蔡承修、葉富適、王炳元、陳家華、曾俊明、盧恒勇、王和然、賴清寶、羅人仰、曾郁翔、孫同進、許志忠、朱耿宏、蔣世宗、歐彥呈、吳登輝、李國樑、陳志忠、林秀霞、侯冠羽、蔡柏生、卓牧誼等45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