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4年7月3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公告事項:一、旨案違規人包含林明龍、紀志遠、王浡有、李文城、佘振凱、謝月雲、張景怡、余景錩、許龍輝、辛明慧、陳嘉福、蔡三豐、吳乾榮、曾啟宏、蔡宏裕、林建誌、許祐銘、蔡忠螢、沈永杰、方維康、林聖哲、林駿譯、李威霖、戴廣義、何銘典、劉有財、黃秋如、向銀華、曾俊誠、陳冠宏等30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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