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5年5月7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違規人包含黃菘澤、邱進筆、翁順利、陳坤源、凌彥霖、劉俊呈、廖聰榮、陳仕仁、潘明壽、劉書文、謝震耀、陳國安、陳志豪、李文昌、許文寶、蕭世茗、顧予弘、李軒碩、張吉田、陳義卿、黃筆勝、謝景汶、柯玉輝、蔡志豐、許朧升、莊金德、程基興、黃湄湄、張修豪、黃忠元、陳建宏、潘忠益、林伯憲、陳憲法、林清傳、蔡柏堅、莊參田、劉順和、葉忠憲、林志嘉等40人,於十年內酒(毒)駕及拒測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