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5年2月5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違規人包含柯弘志、鄧雯振、陳銘宏、薛宗哲、陳淑慧、郭春長、李明智、王子威、張育豪、張志安、楊雅惠、周韋志、蔡侑哲、初肇斌、王大岳、洪明杰、宋湘麟、黃進義、李孟岳、陳進河、王文樵、鄒育修、潘膺文、王華、侯碧雲、鄭國延、許敏雄、趙振昌、王靜芬、湯義清、邱俊宏、林宥丞、顏瑞鋒、林群豐、許朝欽、李光明、黃銘源、張簡枝財、楊勝楠、翁輝政、洪振順、宋兆原、吳銘鋒、曾俊明、曾智聖等45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