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114年7月31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違規人包含陳正忠、吳泰廷、張簡慧萍、黃文欽、趙彥鈞、何俊傑、蕭俊福、傅順義、宋朕杰、黃詠傑、蔡志明、李品學、李枝春、紀明塵、洪悅銘、乜彥鈞、蘇冠宇、黃紀璋、蔡高華、陳泳任、陳俊宇、林惠星、吳志明、鄭慶峰、蘇逸群、林枝串、許家葦、陳丁福、黃柏維、曾駿傑、于繼君、蔡劍修、曾啟宏、張至賢、董隆興等35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