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5年10月8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違規人包含楊明笙、洪勝義、趙金龍、張俊鴻、王正男、吳明欽、林文德、王江誌、顏嘉鴻、王振龍、徐健銘、郭辰宏、許至翔、謝治國、丘順中、藍啓和、蘇政庭、余佳龍、蔡戊祥、縣旗揚、鄭中金、吳國進、劉德城、林恩德、潘加欽、林進隆、郭忠穎、許青嶺、陳文賢、王倩婷、吳明聰、周廷霖、古聖智、陳天曙、蕭士凱、吳福隆、黃彥融、吳石泓、黃世章、李淮禈等40人,於十年內酒(毒)駕及拒測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