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5年10月22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違規人包含謝德俊、黃煌翔、高韻堯、李建勲、陳建宏、黃耀陞、張紹明、曾金元、李佳容、王群、林廣宇、鄭遠達、陳健立、王天福、簡瑞賢、李國華、許育仁、曾元君、劉志文、黃柏淳、邱文雄、蔡東昌、周佳宏、賈建強、李文賢、張家賀、石豫傑、邱黃昭君、陳彥伯、黃文山、歐明和、盧立祥、潘正忠、蔡永崑、謝三發、陳文泰、鄭竣升、劉慶郎、郭芳仰、潘俊明、梁天明、吳正裕、陳宥宇、蘇俊榮、黃亮錦、陳峰樑、張翔毓、王江誌、陳士紳、張見賓等50人,於十年內酒(毒)駕及拒測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