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4年11月27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違規人包含陳建宏、潘慶南、林睿宏、謝偉宏、嚴永和、潘賜麟、徐育竣、劉子煒、康忠明、黃泯善、楊振記、林其漢、周建勳、黃茂洲、張錦郎、劉連昌、張簡俊明、李春益、李政良、林宸均、郭和林、林延嶸、陳建各、張敬禾、楊秀勇、王再興、張志勇、顧先亞、陳仙允、林玄源、謝居正、簡文能、黃霖維、任東山、蘇育加、黃啟清、陳嘉亨、黃世龍、林信宏、高正春等40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