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5年1月8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違規人包含陳健源、羅來發、許鈵艷、李明智、潘明興、邱泓維、郭坤豫、周政宏、郭子強、黃忠賢、周坤助、洪嘉懋、陳幸裕、蘇俊華、余享紋、鄭水上、吳向智、葉柏寬、朱明和、謝嘉宏、陳家祥、蔡正裕、劉中強、顏木輝、林明養、許娟娟、陳有寓、黃俊源、張簡伊雅、黃秋宇、孫耀銘、阮榮正、陳嘉程、張玉龍、王凉士、林泰良、董重慶、蔡宗豈、林育翔、柯頡昇、許枝林、劉衡德、陳榮安、黃家偉、黃文慶等45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