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114年9月4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違規人包含張華昌、曾浩軒、張智評、歐陽學智、李忠義、李俊雄、馬詠順、陳明德、朱宣蓉、蘇啟文、莊桐誌、古順良、林峯州、魏維德、饒運洲、李時華、張文生、葉井銓、劉成峯、徐偉昌、張富鋊、王嘉模、吳錦璋、陳盈源、謝雙吉、蕭継明、陳寶堂、施昇旻、邱俊銘、林國英、謝淑吟、蒲天下、蘇進生、蔡國欽、劉松宴、張瑞鑫、許凱雄、陳上飛、方進輝、朱盛龍等40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