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5年9月24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違規人包含吳石泓、王信發、陳至祥、陳振恩、許志強、陳文吉、劉淑珍、黃再元、吳楚騰、胡清輝、許啓偉、黃志傑、黃傑偉、蕭宗裕、洪誌賓、謝其寶、李俊養、林濱宏、吳志雄、李慶乙、吳進源、鍾寶章、呂吉春、王偉強、羅友任、林國偉、吳振嘉、羅舜欣、洪大成、鄭任軒、楊天國、沈揚宗、陳鐵君、黃斌益、陳文祥、王名和、王紹旭、林明坤、方正國、黃榮祥等40人,於十年內酒(毒)駕及拒測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