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4年12月18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違規人包含潘俊龍、魏神護、陳慶瑞、莊汯樺、陳建州、田杰達、洪善修、陳麗系、陳桂賢、簡莉娟、林科志、莊學龍、林振元、陳加民、張智華、吳坤成、余建霖、孫振華、郭福添、梁賢卿、張文彬、郭進國、吳紹瑋、蔡祐宸、蘇文水、黃國文、黃祥嘉、潘凱耀、吳仁浩、詹其霖、蔡哲璋、潘民舜、吳明峰、李志偉、江仁斌、簡弘凱、高淑芳、賴柏文、黃俊哲、賴承泰、鍾壬華、林資博、李河璣、陳榮華、龔冠霖等45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