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5年1月29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違規人包含卓昭華、高登良、林建樺、高錦郎、王華、林育震、洪基峻、莫樹金、宋兆原、吳憲鑫、林俊龍、蘇聖賢、江盟華、陳國華、呂獻濃、陳世恩、陳和疄、陳宥霖、李建福、洪裕雄、鄒文雄、蘇育加、吳銘鋒、林金山、洪振順、余佳翰、陳加祐、黃清溪、楊登雄、莊啟華、林英杰、陳賜安、潘彥展、陳燕山、温麗琴、陳進明、吳明達、陳信達、盧恒勇、盧俊穎等40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