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5年6月18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違規人包含許正諭、劉嘉翔、李慶輝、黃柏修、藍榮源、曾乾興、黄運宗、蔡佑輿、吳清華、許文通、許志誠、陳威順、尤家豪、林明龍、姬世榮、張馨儀、陳煒祥、周政宏、陳力亨、黃世男、黃俊仁、曾朝平、梁越超、簡國本、王一銘、謝啟銘、張國韋、曾明亮、方宥鈞、許志勇、黃翊銘、賴炳宏、簡銘宏、廖上億、周永金、張馨尹、連春田、江秉軒、林政韋、張澤鐿等40人,於十年內酒(毒)駕及拒測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