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5年4月30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違規人包含陳國安、謝自然、張少宇、黃勝達、賴明春、陳乃禎、葉忠憲、王弘凱、王聖皓、王璿齊、方勇敬、吳惟志、何俊賢、林清傳、陳彥嘉、黃正義、蔡宗陶、許哲瑋、劉順和、張國津、林紳福、張簡信煌、吳松義、蔡柏堅、莊俊博、邱士銘、許明鴻、鍾政修、莊參田、謝弘軒、林志嘉、項志雄、王耀輝、陳昕政、林順中等35人,於十年內酒(毒)駕及拒測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