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5年8月27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違規人包含曾清祿、楊世鴻、王法龍、賴忠德、余俊沛、詹俊聖、吳岳起、李張麗淑、李天傑、張哲銘、石文隆、陳俊宏、林逸文、洪連益、許琪麟、楊進男、孫進元、王天懌、張福元、李占午、陳冠忠、蘇奕安、許志成、林羿翔、李金三、林裕倫、蔡洺閎、邱嘉宏、歐重文、朱永昌、洪彬晏、呂玄傑、韓傑安、陳映壯、洪睦霖、陳嘯峰、宋宸亦、宋融生、沈宥志、黃大福等40人,於十年內酒(毒)駕及拒測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