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5年2月12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違規人包含邱茂松、楊怡欣、歐威克、陳家緯、翁振皓、戴建安、許偉一、鄭守橙、梁文峰、李承昱、夏奇瑋、劉曜銘、陳亞諾、劉俊良、吳世國、廖永泰、江榮宗、金鼎開、楊榮富、廖進雄、王水清、吳明峰、孫四川、傅永華、吳文賢、楊孟豪、楊清中、胡承龍、賴淑萍、洪有財、顏廷吉、黃瑞仁、封銀華、楊金城、吳岷諭、方清益、何志淵、龔哲民、蔡財雄、許振勝、陳昶銘、何安迪、黃琪琳、衛育暉、許朝欽、許敏雄、王子威、陳淑慧、翁輝政、林育震等50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